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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召开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业务培训会

发布时间:2021-03-25 作者:国有资产管理处 浏览量:

3月24日下午,针对我校在合同管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利用学校校名等无形资产投资方面出现的问题,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公司联合组织了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业务培训会。我校副校长张颖春、钟卫东参加培训会。培训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副处长兼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王凯主持。

会议邀请我校著名法律专家、法学院院长哈书菊教授为主讲人。哈书菊老师从我国的法的效力体系讲起,详细阐述了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和效力的差别。对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中的注意事项进行了讲解和说明,哈书菊老师用大量案例重点说明了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关系以及定金和订金之间的差别,建议各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对争议解决地首选哈尔滨市仲裁委,其次用黑龙江大学所在地人民法院。对合同无效、合同撤销和解除合同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和说明。她提示:对于房产对外出租应严格履行出租程序,满足资产出租的相关条件,具备相关要件,不得在合同中体现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承诺。对我校法律顾问的职责进行了说明,法律顾问制度是我校推进依法治校的一项重要组成制度,但法律顾问不是万能的,只能针对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各事权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责做好合同事项的合理性和政策性论证。

哈书菊老师对学校冠名权的应用进行了风险提示,她强调:学校应加强对学校冠名权的管理,对现有的冠用校名的高校科技企业,要逐步依法进行冠名整顿。学校企业使用学校标志性建筑等作为企业或产品商标的,由学校严格管理。对与学校无关而冠用校名的挂名企业,以及非法盗用校名的企业,应积极争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要坚决予以清理。

对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哈书菊老师也进行了风险提示,她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认缴制进行了讲解同时对股东不按期缴纳认缴额的后果进行了分析,对学校非货币出资进行了风险提示,她强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如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知识产权、黑大标识、土地使用)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她对资产经营公司概括了四点注意事项:即不出资不意味着无风险、有限责任公司不意味着责任一定有限、无所图不会代出资、名称不能出借,在经营中一定要守住以上底线,才能使企业健康良性发展。

在讲解完毕后,各单位负责人就本单位涉及到的业务与哈书菊老师进行了沟通,哈老师进行了一一解答。

本次培训会,专业水平高、内容丰富、针对性强,对提高我校对外签订合同水平和国有资产管理以及校办企业经营过程中规避风险、提高效益,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学校办公室、宣传部、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公司、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后勤管理处、校区管理处、安全保障部、研究生院、图书馆等多个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参加了本次培训。(文字:宋祎龙 陈玄烨 摄影:杨燕 李逸菁)